关于第37858622号“MAGICBO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AGICBOT 37858622

阅读:154517 2021-1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魔豆机器人科技(徐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04373号《关于第37858622号“MAGICBO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71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我局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

  申请人:魔豆机器人科技(徐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04373号《关于第37858622号“MAGICBO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71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我局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3120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局另行组成合议组依法重新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二审诉讼中,关于第16272009号“MAGIB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根据一审诉讼中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权利人已被注销,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因引证商标进入市场的可能性较低,故其与申请商标实际发生混淆、误认的情形较低,可以认定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至我局重审之时,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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