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RAYS CO., LTD.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59863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478722号“RAYS 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06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3130号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我局被诉决定。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71100号“RAYS ENG”商标、第19594134号“RAYS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在第12类全部商品上被宣告无效并公告,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经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予以无效宣告,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