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469362号“CANO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ANOO G1469362

阅读:106599 2021-1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CANOO INC.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原告)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42451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469362号“CANO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330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

  申请人:CANOO INC.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原告)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42451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469362号“CANO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330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仅保留申请商标在第12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且第7023978号“科度CAND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原告仅保留申请商标在第12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且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对我局原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042451号驳回复审决定认定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25类复审商品和第35类复审服务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的决定无异议,故我局在上述商品和服务上的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电动小汽车”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469362号“CANO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ANOO G146936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20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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