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芈蕊(广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广州芈蕊服饰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5611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52091号图形商标、的第46986203号“吉米及图”商标、第33849062号“ROYAL BEAUTY FOR ALL WOMEN‘S DREAMS & HAPPINESS及图”商标、第17474565号“NEW IS BETTER及图”商标、第18328618号“R.X及图”商标、第15352027号图形商标、第27844381号“JIMMY TEACH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芈蕊(广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我局将其视为本案申请人。
2、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引证商标三至五、七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