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905868号“PONG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ONGO 47905868

阅读:176469 2021-1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红毛猩猩(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汇策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05868号“PON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通过专业设计人员设计而成,具有独创性,经使用宣传与申请人形成唯一联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44458号“类人猿…

  申请人:红毛猩猩(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汇策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05868号“PON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通过专业设计人员设计而成,具有独创性,经使用宣传与申请人形成唯一联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44458号“类人猿”商标、第25254169号“PONYGO”商标、第32954649A号“旁果 PONGUO”商标、第46383531号“PONY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网站界面、公司前台logo。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有显著识别汉字“旁果”加以区分,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

本文《关于第47905868号“PONG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ONGO 4790586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19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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