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酿酒人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26591号“八一酱 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思考创作的,其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可识别性,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能够进行识别,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取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人的销售合同;申请商标的线上线下的宣传资料以及取得的荣誉资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八一酱 酒及图”中含有“八一”,“八一”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违反了 《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经过使用可以获得显著性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