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天耀宏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53498号“天耀宏图 GREATMA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特设计的图形,具有独创性和显著识别特征,经过使用和推广已为公众所熟知,并与申请人及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043205号“天镇宏图及图”商标、第50981428号图形商标、第78783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六)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04563号“天宇宏图”商标、第43589834A号“天瑞宏图”商标、第172173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宣传册、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主体信息、申请人“GREATMAP”软件有关证书、公众号文章、媒体报道、引证商标一、四、六状态信息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两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在“保险经纪”服务上的注册已被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已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3、引证商标六的商标专用期截至2021年3月13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整体认读印象上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天耀宏图”与引证商标二“天宇宏图”,引证商标三“天瑞宏图”在文字构成、整体认读上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金融服务;金融管理;金融分析和研究服务;金融风险评估服务;金融信息和评估;金融信息处理;金融研究和信息服务;基金投资;资本投资基金的管理;计算机股票交易信息分析;股票经纪;汇票服务;艺术品估价;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金融管理;有关保险的咨询和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海关金融经纪服务;不动产管理;典当”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