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天耀宏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3676425号“天耀宏图 GREATMA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924645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19923号“个图 GeatMap及图”商标、第9591822号“红金螺 GOLDEN CONCH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