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百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26338号“奥比岛 梦想国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是“奥比岛”品牌的系列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71654号“奥比岛历险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在同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图书出版合同、申请人及商标荣誉资质、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部分“奥比岛 梦想国度”与引证商标“奥比岛历险记”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期刊”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