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曦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06718号“法拉帝斯 FARAD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具有较高显著性的商标,申请商标若不予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损失。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59774号“FARAC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法拉帝斯 FARADI”与引证商标“FARACI”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印象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智能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