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中消华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856905号“ZXH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的第30867937号“ZX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含义、外观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与推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此外,引证商标正转让至申请商标申请人江苏中消华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江苏中消华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注册人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鲁垛镇学府路**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水管阀、金属水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龙头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字母组合“ZXHH”与引证商标字母组合“ZXH”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现已转让至江苏中消华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但该商标注册人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鲁垛镇学府路1号”与申请商标注册人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鲁垛镇工业集中区三和路”不符,故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