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耀威(广东)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965144号“全天易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41589号“全易购”商标、第25698584号“全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品推销陈列服务、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商品进出口代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