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805209号“宠优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宠优品及图 54805209

阅读:85114 2021-1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青岛约翰农场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海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05209号“宠优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08662号“3及图”商标、第48982960号“宠龟优品 CHONG GUI YOU …

  申请人:青岛约翰农场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海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05209号“宠优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08662号“3及图”商标、第48982960号“宠龟优品 CHONG GUI YOU PIN及图”商标、第54557483号“宠慧优品”商标、第54582574号“宠慧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整体印象相差甚远,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搜索结果、类似商标注册信息、相关词语释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整体认读印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宠优品”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部分“宠龟优品”,引证商标三、四“宠慧优品”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狗用洗涤液(杀虫剂);兽医用药”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兽医用药;动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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