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淮安市同创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博熙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43866号“同创教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1950720号商标、第41575690号商标、第20769942号商标、第41582907号商标、第22804131号商标、第22803514号商标、第49360676号商标、第219976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差异较大,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四、七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四、七为有效注册商标或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同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八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