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纽斯葆广赛(广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广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557807号“纽斯葆 NUS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9167129号商标、第91672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识别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暂缓申请书、产品图片、宣传资料、产品包装图片、参展资料、网络平台销售资料、网络搜索相关资料、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汉字与引证商标的汉字相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