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赛克莱特温泉会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846155号“SEACR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02770号商标、第1437685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87450号商标、第49647054号商标、第194263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权利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五“黛普水秘密 水秘密 WATER SECRET及图”显著认读文字为“黛普水秘密水秘密”,其余部分显著性相对较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认读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识别之一文字“SECRET”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