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258580号“Technolu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8357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经签订商标共存协议。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同意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仅个别字母不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故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同意书,不予采纳。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