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未来已来(佛山)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021108号“托米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585574号“米托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是商业合作关系,其已经签署《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双方商标共存。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但考虑到《商标法》对相关公众利益保护的需要,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近似的情况下,相关公众难以将双方商标进行区别,易造成混淆误认,故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共存同意书等证据我局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