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华媒联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03856号“传媒 茶话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07154号“茶话汇”商标、第10712465号“传媒精品CHUANMEIJING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公众号推广、业务合同、对应发票和发布的文章;传媒茶话会公众号后台数据统计;组织活动大会资料;影响力和所获荣誉;宣传推广;公益捐赠;商品照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申请人通过与央视网、央广网、中国新闻周刊、新浪、如新、快手、新时代健康、广州海街、九奥等合作在微信公众号进行推广;2017年至2020年,申请人的“传媒茶话会”公众号发文被阅读量最高达154.2万次。
2、2019年举办的首届高校冰球联赛、中宣部、人民日报社、新华通讯社、北京青年报、山西日报、第七届中国网络视听大会等都对申请人的“传媒茶话会”进行了相应的宣传、报道。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传媒 茶话会”及图形构成,虽然引证商标一为文字“茶话汇”,引证商标二包含文字“传媒”,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区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申请商标通过宣传和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