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创科电动工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94829号《关于第28740633号“TRUE BLU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05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我局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39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行再15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和我局被诉决定。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第4040034号“TRUE BL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应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