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汪涛
委托代理人:菩勤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257373号“仁康智慧养老RENKANGZHIHUIYANGL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260499号“仁康医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商标状态尚不稳定,极有可能为无效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58477号“东莞仁康医院DONG GUAN REN KANG HOSPI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91269号“仁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652592号“中升乙源智慧助老养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5288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0633577号“夕阳红养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商标含义、视觉传送出的信息上存在明显差异,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疗养院、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仁康智慧养老”与引证商标一的“东莞仁康医院”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仁康”,且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文字“仁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