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成德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29909号“鹏扬基金 PENGYANG AM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289432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