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幽蒂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隽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240900号“3D图形商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设计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混淆。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明显区别于其他商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三维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三维立体形状,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