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UREAU VERITAS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69215号“SAFE GUARD BUREAU VERITAS RESTART YOUR BUSINESS WITH BV 182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国际注册第1218030号商标经变更程序,其所有人名义和地址与申请人名义和地址一致,为同一主体,故两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6398849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两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