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169507号“FRIC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RICK 50169507

阅读:127886 2021-1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泰科消防及安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169507号“FRI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21428号“FRICK COMPRESS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无效宣告,第3757…

  申请人:泰科消防及安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169507号“FRI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21428号“FRICK COMPRESS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无效宣告,第37572488号“FRICK COMPRESS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FRICK”商标的抄袭。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无效宣告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压缩机(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压缩机(机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我局暂缓审理本案,上述理由并非暂缓审理案件的当然事由,对此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

本文《关于第50169507号“FRIC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RICK 5016950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168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