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泛普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15347号“泛普软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416175号“泛普UN及图”商标、第10803879号“泛普”商标、第14514363号“泛普纳米”商标、第20825624号“泛普教育”商标、第21423010号“泛普教育 UCN”商标、第21624736号“泛普科技”商标、第21624740号“泛普科技 UCN”商标、第21624741号“泛普智能”商标、第21624745号“泛普智能 UCN”商标、47759155号“UCN 泛普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泛普”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显著识别文字“泛普”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