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130718号“好稀客Haoxik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好稀客Haoxike及图 49130718

阅读:115482 2021-12-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国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平利野山农夫原生态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29日对第49130718号“好稀客Haoxik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申请人:山东国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平利野山农夫原生态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29日对第49130718号“好稀客Haoxik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国井”、“扳倒井”、“好客”等多个白酒知名品牌。争议商标与第7559846号“好客”商标、第16447917号“好客HAO KE”商标、第26206901号“好客”商标、第26206915号“好客HAO KE+”商标、第12829956号“好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混淆误认。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被不予注册。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简介及发展历程;申请人所获荣誉;企业视察、相关赞助活动材料;广告宣传、媒体报道资料;销售合同及发票;申请人注册的“好客”系列商标情况统计;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档案;在先裁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1年4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现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好稀客”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及引证商标二、四、五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好客”,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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