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华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林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40550号“致泰华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19972号“JIANJIAO及图”商标、第11064818号“天映集团 TIANYING GROUP及图”商标、第10812074号“银商通 BANKING COMMERCE CHANNEL及图”商标、第377015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要素、图形设计等方面均有所差别,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