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73098号“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引证的第10216063号“樱牌 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74期《商标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