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197949号“CAVALL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CAVALLI 10197949

阅读:81653 2021-01-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罗伯图卡维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福大家具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197949号“CAVALL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6288号决定,于2020年…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罗伯图卡维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福大家具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197949号“CAVALL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6288号决定,于2020年04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积极、持续、善意地使用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设计师介绍材料;

  2、申请人相关品牌百度百科材料;

  3、国内外知名影视名人、代言或者身着申请人品牌出席相关红毯的网络媒体报道材料;

  4、申请人部分商标信息打印件;

  5、商标局认定申请人商标具有知名度的在先裁定书;

  6、申请人与Raigoal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经销协议、部分内容译文、部分门店照片材料;

  7、申请人对三里屯旗舰店开幕宣传报道材料;

  8、申请人复审商标使用在部分店铺的装潢照片等材料;

  9、京东等销售的带有复审商标的申请人产品的信息材料;

  10、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纸制媒体、网络媒体上推广使用的材料;

  11、申请人官方微博宣传材料复印件;

  12、被申请人抄袭他人商标材料;

  13、申请人2019年6月发布的视觉报告及北京国贸商城对复审商标的报道;

  14、申请人2016年在杂志媒体上的经费花销材料。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已包含于本案之中。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于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多为复制、摹仿、抄袭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产物,其恶意十分明显。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并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5、2014年至2017年全球奢侈品实力品牌报告及关于德勒2016年度全球100大奢侈品公司排行榜的新闻报道;

  16、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及介绍材料等;

  17、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的部分时装秀报道及明星海报等;

  18、被申请人抄袭其他第三人商标的原品牌介绍材料。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1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3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6年8月28日至2019年8月27日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5、12、14、16、18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3、7、8、9、10、11、15多为网络材料,其形成时间难以确定,且并未显示本案复审服务,证据6、13、17亦未显示本案复审服务,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所主张被申请人存在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行为不在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5日

本文《关于第10197949号“CAVALL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CAVALLI 1019794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15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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