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十字星认证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920094号“SX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64968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第7407569号“澳喜健AHK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07546号“澳喜健AHK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407435号“澳喜健AHK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