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普华永道会计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5056号“MYMOBIL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46887号“MYMOBI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678期《商标公告》),已为无效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85579号“eMobil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并经公证认证,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在中国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尽相同,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