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诺医疗公司(原申请人:希哲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012139号“BREYANZ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朱诺医疗公司,即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29675号“BREYANZ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现所有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