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秩集团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92618号“ED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96609号“EDGE 1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站截图、申请人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话通信、移动电话通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电子邮件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英文均为“EDGE”,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