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434263号“Thaima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haimac 42434263

阅读:176176 2021-01-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泰红橡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策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434263号“Thaima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THAIMAC”中文含义为“泰红”,与泰国国名不近似,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另外,“THAIMAC”商标已经在泰国商标局被核准注册…

  申请人:泰红橡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策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434263号“Thaima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THAIMAC”中文含义为“泰红”,与泰国国名不近似,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另外,“THAIMAC”商标已经在泰国商标局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使用证据;2、“THAIMAC”泰国商标注册查询结果打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Thai”,可译为“泰国人”,与泰国国名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THAIMAC”泰国商标注册查询结果打印件为网页证据且未附中文译文,我局对其不予采信。申请人提交的其余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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