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79722号“天星创艺FUN GAL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天星创艺FUN GALA 4379722

阅读:84967 2021-01-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天星创艺制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天星创展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379722号“天星创艺FUN GAL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8555号决定,于2020年05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天星创艺制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天星创展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379722号“天星创艺FUN GAL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8555号决定,于2020年05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天星创艺制作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深圳天星创展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4379722号第9类“天星创艺FUN GALA”注册商标,原第437972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报价单、收费收据、宣传海报等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U盘原件及照片复印件;2、U盘报价单及收费收据原件;3、宣传海报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1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7年8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好的电脑软件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9年7月29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6年7月29日至2019年7月28日期间(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U盘报价单、收费收据、宣传海报及U盘原件及照片资料均属于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及具体形成时间难以确认。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5日

本文《关于第4379722号“天星创艺FUN GAL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天星创艺FUN GALA 437972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1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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