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ONY GLOBAL SOLUTION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07037号“ESSENSUO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第34514121号“ESSENSUA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其权利状态尚未明确。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顾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