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春领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正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48254号“大笨熊 BIGG TR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182692号“大笨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38159号“BIGTR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605147号“BIGTR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894903号“BIGTR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906133号“BIGTR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6383237号“BIGTR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6384843号“BIGTR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7071273号“BIGTR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8376312号“BIGTR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七至九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各驳回决定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游泳衣、成品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全套衣、游泳衣、成品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