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遂昌县市场学会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18486号“遂昌长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依据驳回原因,申请人将《“遂昌长粽”证明商标管理规则》第五条、第六条重新编写,针对《“遂昌长粽”独特品质与自然、人文因素联系的说明》,申请人组织遂昌长粽手艺传承人将该部分材料进行编写完成,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遂昌长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遂昌长粽”独特品质与自然、人文因素联系的说明》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遂昌长粽”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我局将依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遂昌长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规则》第五条中已将“据《中国稻米品质区划及优质栽培》中表明高山糯稻淀粉含量低于其他地区糯稻”表述删除。申请人提交的《“遂昌长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规则》第五条虽就遂昌当地气候条件等内容作出介绍,但仍未明确说明“遂昌长粽”的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第六条虽说明了“遂昌长粽”的品质,但并未具体阐述其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此外,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遂昌长粽”独特品质与自然、人文因素联系的说明》虽对“遂昌长粽”的品质以及当地的自然、人文因素等作出介绍,但并未明确充分说明“遂昌长粽”的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的关系。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关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形式审查及实质审查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