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致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智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653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引证的第155796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被撤销注册,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