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14264号“小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我局核准,申请人名称由北京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变更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撤回申请,现已准予撤回。本案审理基础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