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索鲁德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丰越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08日对第31145047号“SOLUDOS ST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610141号“SOLUDOS”商标、第22420081号“SOLUDOS DALI”商标、第22333335号“SOLUD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SOLUDOS”为申请人英文商号,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申请人的商号权。三、被申请人在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含有“SOLUDOS”文字的商标,还抄袭摹仿了申请人实际使用的“SOLUDOS”整体设计,主观恶意十分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从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及其品牌的网络介绍;
2.申请人网上销售“SOLUDOS”品牌的产品信息;
3.申请人与中国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
4.销售发票;
5.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及商标信息;
6.被申请人商标在中国的使用情况调查报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字号在中国并不具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未侵害申请人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3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袜、围巾等商品,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或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衬衫、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三,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显著识别英文“SOLUDOS”,且整体含义均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靴、服装、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帽、衬衫、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将“SOLUDOS”作为商号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鞋、靴、服装、帽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