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一粥一饭(深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154901号“一心一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06000号“一心一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我局对引证商标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决定,引证商标在“鱼(非活);贝壳类动物(非活)”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子酱;食用鱼胶;鱼制食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肉;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