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昱升个人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01754号“吉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33336号“吉及图”商标、第13427709号“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分别经无效宣告程序和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被依法予以无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在“婴儿尿裤;消毒纸巾”商品上已被我局予以宣告无效,该决定现已生效。我局对引证商标一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巾;失禁用尿布;失禁用吸收裤”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维生素制剂;药物饮料;防寄生虫制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