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比革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841233号“YS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10971号商标、第1543351号商标、第7492459号商标、第36784601号商标、第37600948号商标(以下分别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字母字形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