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途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71004号“GO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27800号“GO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商标异议申请,恳请待引证商标状态稳定后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我局对引证商标作出商标异议不予注册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我局对引证商标作出商标异议不予注册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