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汇力聚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074204号“汇力聚鑫HUI LI JU X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63770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7月6日,期满权利人未申请续展,已无效。至本案审理之时,第44852668号商标、第4481719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五)已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五未获准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无效,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11320945号商标、第11009133号商标、第7936798号商标、第8599933号商标、第8316895号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37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