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汉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12869号“LGG YOUR HEALTH-OUR SCI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益生菌、乳制品等相关商品上已有多枚“LGG”注册商标。申请人积极通过各种途径对LGG菌株产品及“LGG”商标进行广泛的宣传、推广和使用,“LGG”系列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起稳定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73350号“LGC”商标、国际注册第1076378号“LGC及图”商标、第7207115号“WONDERSUN RICE CEREAL LgG ARA DH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已在多个类别商品上获得“LGG”系列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LGG”系列商标的商誉延续。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LGG产品知名度证据;LGG商标注册及转让等证据;卫生部批准LGG菌株用于婴幼儿食品的报道证据;申请人LGG产品宣传证据;申请人产品销售证据;申请人在先“LGG”系列商标档案证据;互联网对lgG,DHA以及ARA的解释证据;LGC公司官网解释及翻译证据;其他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的“YOUR HEALTH-OUR SCIENCE”可译为“你的健康-我们的科学”,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并于2020年11月24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通知其对此提出申辩理由。
除与复审理由相同的外,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还提交了以下主要申辩理由: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LGG”,“YOUR HEALTH-OUR SCIENCE”文字仅起到修饰作用,该文字是申请人为人类健康不断努力进行科学研究的企业追求和实践准则。申请人将该文字分别与不同品牌的菌株名称进行组合,用在相关商品上,传递给相关公众申请人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并未夸大商品的功能和作用,亦未对指定商品不具备的质量等特征进行明示或者暗示性的表达,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的功能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此外,申请人已有多个含该文字的商标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含有“YOUR HEALTH-OUR SCIENCE”文字注册商标的档案作为新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及兽医用细菌学研究制剂、净化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药物、兽药和医药制剂和原料、卫生球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读文字之一“LGG”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读文字“LGC”、“lgG”文字构成相近或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使用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申请人在先所获其他商标权利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中的“YOUR HEALTH-OUR SCIENCE”可译为“你的健康-我们的科学”,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亦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