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明昌金属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经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268711号“SUM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使用并由一定影响的商标,第353062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构图要素、视觉效果、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