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843390号“大唐蓉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唐蓉城及图 43843390

阅读:127289 2021-01-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滔 委托代理人:四川汇海立方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843390号“大唐蓉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48231号商标、第1789675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

  申请人:李滔

  委托代理人:四川汇海立方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843390号“大唐蓉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48231号商标、第1789675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性,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服务上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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